甘雨凤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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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599号案件名称
甘雨凤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甘雨凤;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东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4599号 原告:甘雨凤,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文,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系原告甘雨凤之夫。被告:王东,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甘雨凤与被告王东、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甘雨凤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雨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雨凤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雨凤负担。 审 判 员 胡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 官 助 理 周 玉书 记 员 杨 景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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