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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与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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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
  • 案件名称

    武义与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武义;周龙海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 被告:武义,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周龙海,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武义与被告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义承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余思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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