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与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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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案件名称
武义与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武义;周龙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043号 被告:武义,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周龙海,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武义与被告周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义承担。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春波 书 记 员 余思珈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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