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建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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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1070号案件名称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建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建国龙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1070号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法定代表人:童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宜良,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建国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石城乡石匣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建国龙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48元,减半收取计15824元,由原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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