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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清、王菊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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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6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清、王菊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善清;王菊连;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63号关于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善清、王菊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27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申请人刘善清、王菊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被申请人刘善清、王菊连账户中有少额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冻结了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7291.55元。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70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部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700-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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