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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陈冲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64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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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64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杨红、陈冲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红;陈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红,女,汉族,1975年3月5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陈冲,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陈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080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3、因被执行人陈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4、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共有房屋后亦不足清偿债务,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财产21909.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院(2016)苏080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产后亦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04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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