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泽兰、裴秀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7602民初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7602民初80号案件名称
邵泽兰、裴秀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李大林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7602民初80号原告:邵泽兰,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裴秀河,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裴仁海,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大林,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与被告李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邵泽兰、裴秀河、裴仁海负担。审判员 吕掖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铭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红、陈冲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64号之六 下一篇 河南金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22财保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