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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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149号案件名称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夏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章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6149号 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528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UJWL4W。法定代表人:刘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章蓉,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章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赖江帆 人民陪审员 沈益木 人民陪审员 许明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杨 凡 书 记 员 颜 璐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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