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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力德、斯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6执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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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38号
  • 案件名称

    宝力德、斯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宝力德;斯琴;通拉嘎;呼格吉勒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6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宝力德,男,198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斯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通拉嘎,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格吉勒图,男,1964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6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斯琴、通拉嘎、呼格吉勒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拉嘎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有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8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通拉嘎(身份证号:1521301968××××××××)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80×××94)的元。二、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左旗支行,账户名称: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账户:05×××25)。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呼和巴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海 双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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