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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鑫辉、廖启红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1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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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1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喻鑫辉、廖启红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喻鑫辉;廖启红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鑫辉,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廖启红,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喻鑫辉与被执行人廖启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廖启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喻鑫辉经济损失以及负担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费等合计48354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6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案号为(2016)湘0406执529号已于2018年8月29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9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7日、6月8日、6月24日、7月9日、7月15日、7月19日、7月21日、7月29日、8月16日、9月6日十一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启红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廖启红10个银行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6月8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9月14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廖启红银行存款498元、641.71元、816元,合计1955.7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8354元(含经济损失、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1955.71元,剩余46398.29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廖启红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喻鑫辉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喻鑫辉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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