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51号案件名称
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51号原告:郭巧会,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29738545F。法定代表人:刘占莉,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兴芝,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郭巧会与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巧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巧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郭巧会。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豪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丽莉、刘志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3执恢587号 下一篇 李太平、樊跃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2民初22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