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1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51号
  • 案件名称

    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郭巧会;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151号原告:郭巧会,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29738545F。法定代表人:刘占莉,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兴芝,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郭巧会与河北瑞康投资有限公司、贺兴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郭巧会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巧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郭巧会。审判员 王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豪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