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良成、刘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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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309号案件名称
叶良成、刘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叶良成;刘喜平;思希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309号申请执行人:思希宏,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横山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叶良成,(又名叶良辰),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喜平,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思希宏与被告叶良成、刘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叶良成、刘喜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思希宏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45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370元、保全费3020元,申请执行费706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已拍卖成功,但不足以偿还该笔债务,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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