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西吉村、武汉威佰特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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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319号案件名称
益西吉村、武汉威佰特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益西吉村;武汉威佰特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319号原告:益西吉村,男,生于1989年5月20日,藏族,四川省巴塘县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被告:武汉威佰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都市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徐佳,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宏,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法定代表人:闫英才,男,汉族,董事长。原告益西吉村与被告武汉威佰特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西吉村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益西拉姆审判员 严 正 琴审判员 晓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四朗拉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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