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冰、周述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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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890号案件名称
胡家冰、周述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家冰;周述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冰,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周述均,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家冰与被执行人周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1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胡家冰申请执行周述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家冰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受理费16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18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周述均没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学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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