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莉、孙胜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3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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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3902号案件名称
赵莉、孙胜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莉;孙胜峰;高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3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莉,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龙,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峰,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蕾,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赵莉因与被上诉人孙胜峰、高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莉于2021年9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赵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吕庆龙审 判 员 张 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姗姗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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