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唐某、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0602执保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保313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剑;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02执保313号刘路关于你与唐剑、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602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唐剑、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执保313号执行完毕,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立贵、陈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72号 下一篇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