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立贵、陈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8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872号
  • 案件名称

    李立贵、陈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立贵;陈斌;陈华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贵,男,195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斌,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陈华坤,男,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申请执行人李立贵与被执行人陈斌、陈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斌、陈华坤应支付李立贵借款9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1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陈斌、陈华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陈斌、陈华坤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陈斌、陈华坤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陈斌、陈华坤存款8204.9元,已发还李立贵。三、本院至陈斌、陈华坤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四、因陈斌、陈华坤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李立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陈斌、陈华坤的财产线索,李立贵未能提供陈斌、陈华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扣划并发还的部分款项外,未查找到陈斌、陈华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李立贵对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峥莉审 判 员 闵永刚审 判 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培银书 记 员 陆海燕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