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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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932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毛冬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9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博,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弘锋,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毛冬冬,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瑶璐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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