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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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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14号
  • 案件名称

    贺某某、邓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贺某某;邓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14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邓某,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407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3日、9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邓某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该房已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后暂无权处置。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未计算)。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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