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勤、姜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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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448号案件名称
刘洪勤、姜树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洪勤;姜树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勤,男,汉族,1958年1月30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姜树山,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勤与被执行人姜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1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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