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1、王玉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2002财保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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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财保68号案件名称
莫某1、王玉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莫某1;王玉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财保68号申请人:莫某1,女,彝族,200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理人:莫某2(系申请人之父),男,彝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法定代理人:巴某(系申请人之母),女,彝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玉莲,女,汉族,1999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莫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玉莲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W××××,车辆识别代号:LFV2A2153L6046685,发动机号码:S26750),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某1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玉莲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W××××,车辆识别代号:LFV2A2153L6046685,发动机号码:S26750),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莫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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