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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巍、谢利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2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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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523号
  • 案件名称

    黄巍、谢利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巍;谢利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3民初2523号原告:黄巍,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荣,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利红,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黄巍与被告谢利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利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7566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为59542.56元);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3日,被告与周鸿登记结婚。2011年,周鸿与被告协商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等人合伙开设东安县杨梓洞采石场。之后,周鸿参与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并将所有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而被告以家庭为重心,专心做贤内助,并未工作。后因市场波动,合伙人协商决定关闭采石场。经清算,周鸿共欠原告306390元。因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双方约定在一年内还清,在此期间按月利息一分八厘计算。被告家庭陆续还过几次欠款。2019年1月5日,周鸿代表其家庭再次进行结算,尚欠原告275660元,并约定按月息一分八厘计算利息。2021年3月,周鸿因事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被告不予支付。庭审中,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2000元,并自2017年7月开始计算利息。被告谢利红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周鸿与被告谢利红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周鸿与被告谢利红协商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等人合伙开设东安县杨梓洞采石场。之后,周鸿参与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并将所有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谢利红并未工作。后因市场波动,合伙人协商决定关闭采石场。经清算,周鸿共欠原告黄巍306390元。2014年10月9日,周鸿向黄巍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黄巍现金306390元。此款按月息一分八厘计算,在2014年底还款10万元,一年内全部还清”。2018年1月15日,周鸿向黄巍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黄巍现金226700元,月息按一分八厘计算”。2019年1月5日,周鸿在2018年1月15日的欠条下方向黄巍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黄巍现金275660元,月息按一分八厘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其中2014年10月9日的欠条上加注了“待清”、2018年1月15日的欠条上加注了“作废”字样。庭审中,原告黄巍自述:大概在2017年夏天,周鸿偿还了原告黄巍欠款158000元,还欠本金142000元,原告同意自2017年7月开始计算利息。2021年4月,周鸿因事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无果,遂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谢利红之夫周鸿拖欠原告黄巍142000元欠款本金及其利息,有原告的自认和有周鸿出具的欠条佐证。现周鸿已经死亡,原告黄巍主张由被告谢利红承担偿还本金142000元,并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的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利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巍欠款本金142000元;二、被告谢利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巍欠款利息(以142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8元,由被告谢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子仁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宋立辉代理书记员  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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