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钦、谭华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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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993号案件名称
陈亚钦、谭华江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亚钦;谭华江;黄玖娟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钦,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华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益(系谭华江之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玖娟,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亚钦、谭华江因与被上诉人黄玖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陈亚钦、谭华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益、被上诉人黄玖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亚钦、谭华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1)湘112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未予审理,对3.68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不当。高度传媒公司为经营LED显示屏等需求从二房东雷永菊处租赁房屋,转租时房东黄庆才、黄丽芳夫妇知晓并认可,LED显示屏在2016年就已安装,房东不能借LED显示屏移装成本高昂之由随意要求涨房租;另上诉人与房东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便要涨房租,也应该对二房东提出要求,亦或对高度传媒公司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更不应利用其与房东夫妇俩的姐弟关系,借增收房租之名,行无理索要创想世纪公司投资款之非法目的。二、一审法院未对“收到通知起30日内追认”的除斥期间进行审查。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不应该采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评价。黄玖娟辩称:一、上诉人一审起诉就不符合主体资格。1.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第一份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本来就是二房东与创想世纪签订的,却伪造一份虚假合同虚构为雷永菊与黄庆辉签订的合同。2.真实合同是打印的,伪造合同是手写的,而且时间也不相符,本来是2016年3月17日,伪造为3月6日签订。3.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伪造的虚假合同起诉,不符主体资格,一审就本应驳回起诉。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且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1.被上诉人一直提到的LED显示屏的制作完全违反《合同》。《合同》所指的是常规的铁架喷绘户外广告,而不是LED广告显示屏,LED广告显示屏规模超大、超重导致墙体严重受损。2.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是指LED显示屏,并不是增加房租费。3.被上诉人提出违约金和房屋受损的赔偿款是6万元,二上诉人只愿意出3.68万元,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视为双方意愿的体现,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陈亚钦、谭华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6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6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永菊承租黄才庆的房屋并于2016年3月6日将房屋转租给湖南高度文化传媒公司。2019年6月份,创想世纪被查封,湖南高度文化传媒公司停止营业。2019年9月16日,原告承包湖南创想世纪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后因广告位租金的问题,原、被告发生冲突。原告于2019年11月10日另行支付广告租金3.68万元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取得3.68万元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故于2021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3.68万元。另查明,黄才庆与被告系亲姐弟关系,黄才庆本人现居国外,无法联系。庭审时法庭联系到黄丽芳,黄丽芳当庭在电话中称其已知晓被告收取3.68万元的墙面损失费,并承认被告将此款项交给其婆婆陈爱嫦当生活费及认可委托授权一事。一审法院认为:黄才庆、黄丽芳夫妻系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其委托被告管理其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无论被告先前是否有代理权,由于黄丽芳已当庭认可存在代理行为,说明被告收取3.68万元的LED显示屏广告位租金是被告行使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的代理行为对黄才庆夫妇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代理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委托人承担,故本案被告不适格。据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亚钦、谭华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陈亚钦、谭华江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雷永菊与湖南创想世纪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上诉人与原房东无合同关系,原房东无权向上诉人要求“涨房租”或者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转租合同签订时,原房东已经默许安装LED广告屏,高度传媒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证据二、湖南创想世纪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高度传媒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主营业务为综合户外广告制作发布,户外LED屏广告代理、制作发布,高度传媒公司以经营LED广告屏之目的与雷永菊签订租赁合同;证据三、(2020)湘11刑初23号的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蓝山创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被查封,导致被上诉人在创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无法收回。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被上诉方一审提供的才是真实合同,对方提交的合同是伪造的。我方所领取的3.68万元是LED广告屏的墙面损失费,这个LED广告屏超重超大,损害了房屋。本院认证认为:证据一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是否有权收取广告位租金。经查,本案中,黄才庆、黄丽芳夫妻系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黄才庆与被上诉人黄玖娟系亲姐弟关系,其委托被上诉人管理其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且一审开庭时,黄丽芳已当庭认可被上诉人的代理行为,说明被上诉人收取3.68万元的LED显示屏广告位租金是其行使代理行为。故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综上所述,上诉人陈亚钦、谭华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人陈亚钦、谭华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兰青审判员 陈久余审判员 宋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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