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长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0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长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长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61X6U9W,地址南阳市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宋长云,女,1964年2月2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毛金定,男,1962年7月7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1年3月14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长云、毛金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