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胡小祥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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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4991号案件名称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胡小祥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胡小祥;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4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85号1701、1702房。法定代表人:秦建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锦俊,该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盼,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莉,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7层全层,8层A,C房。法定代表人:肖楚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盼,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锦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职员。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小祥、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邮电人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瑞晖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邮电人才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锦俊、周盼盼,被上诉人胡小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已经及时、足额支付了胡小祥在职期间的所有工资。胡小祥工资表中的工资负项并非克扣工资,实为其部分工作完成数量、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而显示出的考核结果,对其工资的负项影响。1.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每月均会根据依法制定的考核规则对胡小祥的计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月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公布,如有异议,将会根据胡小祥的反馈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会根据确认邮件公示情况进行工资发放,胡小祥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已表明其知悉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制定的考核规则,清楚考核方式和过程。2.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每月均会编制工资条,列明胡小祥的工资所属月份、项目及金额,并通过工资系统每月推送给胡小祥,故胡小祥应当了解自身工资发放情况并知晓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胡小祥在长达4年的时间持续正常领取工资及奖励,如果其对每月领取的工资及奖励数额存在异议,理应及时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但胡小祥并未就工资及奖励发放事宜向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提出异议或申诉,或在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核实反馈后,从未就工资发放金额表示异议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或就该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过仲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视为其已经对已领取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已经认可并同意接受该期间的工资及奖励数额。原审法院未经论证即否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此抗辩的合理性,无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显失公平。3.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胡小祥工资报酬的行为,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本案中,胡小祥于2020年7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请求支付2019年8月之前克扣的工资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应当依法驳回。综上,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无需向胡小祥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克扣工资12682.47元。二、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依据胡小祥的业绩情况以及合法制定并经胡小祥签阅的规章制度,安排其去指定地点培训学习,上胡小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亦未按要求到岗进行培训学习,经过两次催岗后仍未到岗并说明原因,已构成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通知工会后依法解除与胡小祥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属合法解除,依法无需支付胡小祥经济赔偿金。首先,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权和对员工的内部管理职权,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依据合法合理制定的规章制度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在未对员工做出不利变更且已向其公示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原审法院也并未否定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依法安排胡小祥培训学习的合理性。其次,胡小祥的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开发拓展新客户(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原有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对接客户的需求进行一对一跟进处理。因培训期间胡小祥岗位并无变化,且为稳定客户服务质量,故培训期间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要求胡小祥“保留现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客户跟进及对接服务)”,因计件工资主要来源于业务有效性,故培训期间的工作安排并不会对胡小祥奖励发放产生影响,胡小祥计件工资正常发放与其存在客观旷工事实并不矛盾。最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已经在培训通知中明确告知了胡小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培训期间的指定集中培训地点,以及考勤要求。因胡小祥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参与培训,故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按照已告知其的培训学习期间考勤要求及其在培训学习期间的考勤记录认定其构成旷工,其提供无法核实的原工作地点打卡记录并不能否认培训期间旷工的事实情况。员工在明知公司培训时间、地点及考勤要求等通知的情况下执意自行安排工作,对抗公司的合理安排,缺席培训,且在多次向其发送催促到岗通知后仍不说明原因,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属于消极怠工、不服从公司管理、已构成旷工的严重违纪行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据此对胡小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妥。因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胡小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286.05元。综上,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无需支付胡小祥工资12682.4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286.0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小祥承担。被上诉人胡小祥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原审被告邮电人才公司述称,同意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上诉意见。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至第八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6年4月15日。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签订,胡小祥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三、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客户经理。四、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从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区分公司的电信外包业务市场营销相关工作,工作地点为业务外包项目覆盖地区。五、欠发工资数额:胡小祥提交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工资明细表主张“业务提成奖”、“宽带奖励”、“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计件工资”、“市公司奖励专项奖励”、“补发/补扣”列项中显示为负数的部分为克扣工资,每月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为少发工资。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克扣胡小祥工资17403.03元,少发工资11334.27元,合计29737.3元。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对胡小祥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每月工资均已足额发放,不存在少发工资的情形。由于胡小祥部分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对计件奖励等工资项目产生负向影响,对其工资收入有负面影响,扣回已预发的全额奖励,并非克扣工资,其司每月通过邮件向胡小祥公示考核规则并于次月将每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胡小祥有异议,公司会予以核实,但胡小祥从未就工资问题进行异议或申诉,视为认可该种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为此提交了《关于广州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胡小祥劳动争议案的补充说明》(以下称“补充说明”)和《胡小祥2019年11月“分公司市公司计件奖-333.35”考核明细表》加以说明。胡小祥表示其从未见过“补充说明”中提到的《2019年四季度一线揽装保底扣罚办法的通知》《2019年三季度业务发展奖励办法》2个文件,胡小祥不认可上述扣罚依据及考核结果,已发送邮件对扣罚工资提出过异议。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少发工资问题。工资明细表上载明的实发工资为扣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费后的工资,胡小祥每月固定发放项目,即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并未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胡小祥所述少发工资的情形并不存在,其请求补足工资差额11334.27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克扣工资问题。胡小祥已在法定时效内对工资扣罚问题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原审法院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主张胡小祥未按规定对其工资提出异议的辩解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胡小祥作为客户经理,计件工资是其工资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对胡小祥计件考核进行正负向评分,根据考核失分结果扣减工资,对此并未提供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相关扣罚文件,故其扣减工资的行为欠缺依据,应向胡小祥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扣减工资。对照双方提供工资明细表可见,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2019年11月期间有扣减工资记载,合计扣减12682.47元,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应予补发。六、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数额:胡小祥主张,按照工资表载明的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应发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29.15元。加上该期间克扣、少发的工资6879.79元后所计的月平均工资是4202.4元。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邮电人才公司确认胡小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29.15元。原审法院认为,胡小祥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为3698.45元〔3629.15元+(2019年7月所扣工资498.2元+2019年11月所扣工资333.35元)÷12个月〕。七、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2020年6月17日,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胡小祥: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从2020年6月23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等”。胡小祥认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其一直在原岗位打卡考勤上班,不存在旷工,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也没有扣罚考勤工资,有打卡照片可以证实。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对打卡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由于胡小祥绩效考核不合格,其司安排胡小祥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并没有对其安排工作,但胡小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参加培训,经两次催岗后依然未到岗,亦未说明原因,按照《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以旷工处理。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法解除与胡小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举证如下:1.《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天河区域)政企客户服务业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2019)及签到表、宣贯会议视频;2.《2020年5月19日“关于客户经理(商客销售)相关培训学习的通知”邮件》,内容显示:胡小祥,根据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相关规定,现安排您在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进行客服经理(商客销售)相关的业务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保留现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客户跟进及对接服务),培训学习期间严格按照《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政企客户服务业务人员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勤管理…评价结果将纳入工作胜任能力考核;3.《培训学习期间记录表》,内容显示: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含申请人在内的3人培训学习期间考勤记录;4.《催促到岗通知书(2份)及签收记录》,内容显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及2020年6月4日发催促到岗通知书给胡小祥,部分邮件信息显示已妥投。胡小祥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其没有在签到表上签名,不清楚上述规定,也没有收到培训通知。2020年5、6月胡小祥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从事业务外包工作,当月有计件工资发放,外包单位并没有按胡小祥旷工处理。原审法院认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以胡小祥未参加培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胡小祥的劳动关系,双方对胡小祥是否构成旷工存在争议。培训通知中显示胡小祥在参加培训期间保留现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客户跟进及对接服务),即允许胡小祥在培训期间也要处理外包服务工作,而培训和外包服务不在同一地点。胡小祥已举证证明其在原岗位打卡上班,培训期间有计件奖励,计件工资相较之前并没有明显减少,因此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主张胡小祥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据此解除与胡小祥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胡小祥要求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应向胡小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286.05元(3698.45元×4.5×2)。九、邮电公司的法律责任: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作为邮电人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判决确定的义务时,由邮电人才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十、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7月24日。十一、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29737.3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822.05元。十二、仲裁结果: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1.确认胡小祥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邮电人才公司连带向胡小祥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克扣的工资29737.3元;3.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邮电人才公司连带向胡小祥支付经济赔偿金37822.05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胡小祥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胡小祥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克扣的工资12682.47元;三、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胡小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286.05元;四、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义务时,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胡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院二审将围绕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克扣胡小祥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以及是否违法解除与胡小祥劳动关系的问题。关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是否存在克扣胡小祥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工资的问题。首先,关于胡小祥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与胡小祥于2020年6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胡小祥于同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其次,关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在上述期间扣减胡小祥工资的合法性问题。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主张,胡小祥工资表中的工资负项并非是克扣工资,实为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先向胡小祥预支绩效工资,在对胡小祥工作完成数量、质量完成考核后,如果胡小祥未达到考核等级要求时,再由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在此后的工资中对已经预发的绩效工资进行扣减。但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天河区域)政企客户服务业务人员绩效管理办法》(2019)是在2019年8月才发布的。而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胡小祥进行了考核,以及将考核情况告知胡小祥。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工资明细表,认定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在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2019年11月期间存在扣减胡小祥工资的事实,并判决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向胡小祥支付被扣减的工资12682.47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胡小祥劳动关系的问题。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5月19日向胡小祥发出《关于客户经理(商客销售)相关培训学习的通知》邮件并经多次催告,要求胡小祥根据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9日到指定地点进行客服经理(商客销售)相关的业务培训学习,但胡小祥没有按照要求前往,已经构成旷工。虽然,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在2020年5月19日的邮件中明确,培训学习期间严格按照《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政企客户服务业务人员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勤管理,但同时亦明确培训学习期间保留胡小祥现在的工作内容。因此,胡小祥在培训初期为处理外包服务工作,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不足以认定其在该期间违反了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规定。但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分别在2020年5月27日及2020年6月4日连续两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胡小祥发出《催促到岗通知书》,明确告知胡小祥在培训期间仍然在原岗位上班的情形已经构成旷工,要求胡小祥即刻在规定的时间到培训地点进行报到。上述《催促到岗通知书》均已由胡小祥签收,但胡小祥仍然以处理工作为由,拒绝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前往培训地点参加培训,依据不充分。胡小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工作安排,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据此主张胡小祥已经构成旷工,并解除与胡小祥的劳动关系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定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违法解除与胡小祥的劳动关系,并判决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为邮电人才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由邮电人才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邮电人才公司承担。综上所述,邮电人才广州分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理由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胡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瑞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泽如李芳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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