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业、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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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50号案件名称
李大业、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大业;纪贺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750号申请人:李大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浦县和佳小区。 被执行人:纪贺才,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浦县。 我院执行的的李大业与被执行人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3224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99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元,执行费50元。(2021)新3224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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