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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业、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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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750号
  • 案件名称

    李大业、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大业;纪贺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750号申请人:李大业,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浦县和佳小区。        被执行人:纪贺才,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浦县。        我院执行的的李大业与被执行人纪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3224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3日,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到位99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0元,执行费50元。(2021)新3224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中所确定已到期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结。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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