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9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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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7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易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97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华容大道。负责人:周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系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易波,男,汉族,住华容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诉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湘0623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易波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易波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光泉书 记 员 邓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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