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鹏、田胜全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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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446号案件名称
汪鹏、田胜全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汪鹏;田胜全;汪生治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446号原告:汪鹏,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升,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95。被告:田胜全,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华(特别授权),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61100089。第三人:汪生治,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鹏与被告田胜全及第三人汪生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鹏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依法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汪鹏负担。审 判 员 余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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