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彩云、刘琦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206号案件名称
阳彩云、刘琦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阳彩云;刘琦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阳彩云,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刘琦,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阳彩云与被执行人刘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彩云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7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足额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刘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刘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阳彩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阳彩云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阳彩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0.36万元,尚有0.3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阳彩云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阳彩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袁仕斌审判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707号 下一篇 唐飞、洪福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民终18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