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星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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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682号案件名称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星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星星;王亚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682号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3楼304室。法定代表人:尹欢,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明,系公司员工。被告:郭星星,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亚平,女,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星星、王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湾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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