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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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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666号之一申请人: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广电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Q3HY54X。法定代表人:龚顺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大吴路东侧唐宁公馆15幢109、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L02Q51。法定代表人:张小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1)皖1124民初3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全椒县琳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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