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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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649号案件名称
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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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649号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边某。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8日,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某某智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保全费1101元,合计2414元,由原告苏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 记 员 文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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