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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赵伟艳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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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271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赵伟艳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赵伟艳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271号原告: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七段盛世新城23-127号。负责人:太娇娇,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伟艳,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市建平县。原告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与被告赵伟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大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凌河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赵伟艳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紫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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