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博、马亚博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23号案件名称
马亚博、马亚博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亚博;马亚博;户县通达速递有限公司;户县通达速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户县通达速递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60,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东。 法定代表人:何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炫贝,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马亚博,男,1987年1月15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户县通达速递有限公司与马亚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8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89395.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90元、执行费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