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刘文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2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3237号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刘文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刘文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3237号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469号。 负责人:白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玲霞,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明,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元,退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226元。 审判员 谷胜龙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树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92号 下一篇 范小将、牛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0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