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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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020号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晶晶;王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2020号 原告:王晶晶,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岱海屹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二道区中海寰宇天下H区15栋2单元603室。被告:王强,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宏运家园4栋1单元603室。原告王晶晶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晶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晶晶负担。 审 判 长 杜钦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聂慧清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小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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