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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福、于长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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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89号
  • 案件名称

    张金福、于长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金福;于长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福,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于长宏,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福与被执行人于长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长宏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中,本院(2020)辽0604执保207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于长宏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长宏在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账户62×××67内的存款30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王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回 璇书 记 员 张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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