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衍红、管剑伟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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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775号之二案件名称
祝衍红、管剑伟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祝衍红;管剑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祝衍红,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岣嵝乡高峰村祝老屋组。被执行人:管剑伟,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官家嘴镇日升堂村15组15号。申请执行人祝衍红与被执行人管剑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421民初2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唤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传票,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一台车牌号为粤A8F2J2汉腾牌车辆,已被本案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8月19日,本院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房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管剑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祝衍红,告知其被执行人管剑伟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祝衍红考虑到被执行人管剑伟的财产状况,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管剑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1305.87元(其中部分退伙款及分红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8725元、执行费2580.8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181305.8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平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宁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超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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