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庆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6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694号案件名称
新疆铁庆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铁庆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69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铁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新城花园S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朱金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铁庆物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286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2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等予以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歇业,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在建工程商铺28套,对该在建工程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院属于系列案件,我院决定将本案件与(2021)新2302执1861号案件合并执行,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强制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6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张静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文全书记员 苏诺宸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02民初5007号 下一篇 祝衍红、管剑伟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77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