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丁天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822财保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财保27号案件名称
孙勇、丁天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勇;丁天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财保27号申请人:孙勇,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汪翔,安徽省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天惠,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孙勇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天惠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吴小林以其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城金塘安置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怀宁县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天惠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吴小林所有的位于怀宁县城金塘安置区〔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怀宁县不动产权第××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孙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汝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 伟书 记 员 丁娟娟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胜利、李惠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646号 下一篇 金福帅、梁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2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