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文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4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文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唐文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住所地西乡县峡口镇峡口街。负责人:谯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连武,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远锋,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文全,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文全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口支行借款本金45967.91元及计算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2558.46元,合计48526.37元,此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唐文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2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唐文全在银行账户有存款270.44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冻结、划拨,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唐文全在工商、国土资源、保险、机动车、不动产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经本院调查核实,唐文全现居住房屋属于村集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属于在册贫困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文全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45697.47元及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保留债权。申请执行费628元,被执行人唐文全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