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杨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1民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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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民初1525号案件名称
张燕、杨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燕;杨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1民初1525号原告:张燕,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告:杨源,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杨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员 唐星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明书 记 员 梁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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