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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贝娜与郝昱诚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7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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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7538号
  • 案件名称

    赖贝娜与郝昱诚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赖贝娜;郝昱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7538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7538号申请执行人:赖贝娜,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昱诚,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原告赖贝娜与被告郝昱诚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6民初156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郝昱诚应归还原告赖贝娜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共计343,499.4元,被告郝昱诚应于2019年4月26日支付原告赖贝娜53,499.4元;余款290,000元,自2019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至付清之月止。二、若被告郝昱诚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赖贝娜有权要求被告郝昱诚加付违约金50,000元,并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452.50元,减半收取3,226.30元,由被告郝昱诚承担(该款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因义务人郝昱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赖贝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郝昱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本院于2021年4月、7月和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郝昱诚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0.12元。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郝昱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郝昱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韩 毅审判员 肖煜影审判员 蔡 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韩毅审判员蔡漪审判员肖煜影书记员龚波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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