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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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案件名称
田宇、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宇;王敏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宇,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敏华,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宇与被执行人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675元,已执行标的为4454.63元,未执行标的为58220.37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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