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田宇、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田宇、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田宇;王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宇,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敏华,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田宇与被执行人王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675元,已执行标的为4454.63元,未执行标的为58220.37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家兴>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