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菊与重庆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5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5034号案件名称
李丰菊与重庆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丰菊;重庆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5034号原告:李丰菊,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52008086Q。法定代表人:罗柏林。原告李丰菊与被告重庆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丰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丰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丰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丰菊负担。 审 判 员 艾 记 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 苒 书 记 员 唐 萌-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樊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61号 下一篇 李晓杰、赵升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321执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