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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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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61号
  • 案件名称

    樊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樊某;张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城西街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55年2月16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蒲州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樊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樊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王继春审判员    靳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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