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豪杰、崔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31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3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季豪杰、崔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季豪杰;崔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豪杰,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崔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季豪杰与崔建民间借贷一案,向被执行人崔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崔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崔建名下财付通有存款4082.38元,本院已查封,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信息。本院前往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及其查封情况,被执行人崔建名下位于体育路××小区××楼××单元××号不动产一处,本院已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前往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建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崔建名下无缴纳公积金记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崔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季豪杰书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季豪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阳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家欣、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40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