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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家欣、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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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440号
  • 案件名称

    程家欣、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家欣;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程家欣,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21A号共建。申请执行人程家欣与被执行人大连李尚往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并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大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211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和股息红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那 函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跃书 记 员 郭嘉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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