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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荣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5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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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5676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荣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荣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5676号申请人: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金忠兴,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荣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淑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上海耀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荣博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51,342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滨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51,342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寅星法官助理 倪小瑛书 记 员 倪小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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