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科利工贸有限公司、宋小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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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18号案件名称
宝鸡科利工贸有限公司、宋小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宝鸡科利工贸有限公司;宋小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科利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小帅,男,汉族。宝鸡科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申请执行,2021年7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5145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20日向宋小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小帅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0元,违约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共计151450元。本院划拨宋小帅98740元,扣除执行费2172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冻结了宋小帅的工资账户。宋小帅同意用工资继续还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冻结工资还款。本案按和解长期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1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军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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