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星仪、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24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245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星仪、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星仪;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星仪,男,生于1994年5月1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渠江北路38号香江国际滨江阁3单元负3层8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延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60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吴星仪与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吴星仪返还会员费2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法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开发使用且将房屋及商业进行了出售,无法进行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加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了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2年7月16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波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仇运鸿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7534号 下一篇 李某某、尚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24执163号